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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进口汽车、摩托车的“签证”——《货物进口证明书》

发布日期:2021-12-30 信息来源:12360海关热线字号:[ ]


  《货物进口证明书》是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进口国为商品进入国境所签发的一种表格式证明文书。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各种对内对外经贸业务过程中,如需要证明货物确属进口或已经进口,可向海关申请出具《货物进口证明书》,但需要证明的货物必须是已经海关监管验放的合法进口的货物。

  对于汽车、摩托车整车,海关有单独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颜色与格式上均与其它货物《货物进口证明书》有所不同。《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就像进口汽车的“签证”一样,在实际上牌、转让等过程中,必须出示原件,需要认真保管。

  《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的签发办理

  一、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汽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电动机号、排气量/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摩托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二、海关办结货物进口放行手续后,对符合签发条件的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可应收货人申请签发证明书。

  《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仅签发一份证明书,证面签注内容获取自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补充数据。

  三、收货人应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证明书申请。因报关单申报或补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证明书数据错误的,收货人应当自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换发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失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应当自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补发申请。

  对于超出规定受理时限的,海关不予受理其申请。

  《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的换发办理

  《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签发后,存在以下情况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办理换发手续,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货物进口及《证明书》签发情况,以及换发理由:

  补传数据有误,造成《证明书》内容与实际进口汽车或摩托车数据不符的;

  报关单因故作事后删改处理,造成《证明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其他原因需对原签发《证明书》予以换发的。

  对需换发《证明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原签发地海关经审核同意后,收回《证明书》正本进行注销,并使用证明书系统将《证明书》电子数据予以作废。

  需修改原《证明书》内容的,海关将《证明书》数据退回,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修改后按《证明书》签发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签发手续;无需修改的,海关在作废原《证明书》后直接重新签发。

  《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的补发办理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失的,当前合法所有人可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补发,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证明;

  (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原进口事实和证明书签发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公安部门核查上牌信息,经核实无误的,海关向申请人补发相关证明书。

  办理其他相关规定        

  货物办结海关验放手续后因故发生变化或更换部件,造成与《证明书》签发内容不符的,海关不予受理换发或更改申请。

  已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退运或复运出境的,《证明书》持有人应主动向主管海关申请退回原签发的《证明书》,主管海关在办结退运或出口手续后将《证明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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