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料中心>预警常识
LED照明产品出口美国指南

发布日期:2024-08-20 信息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字号:[ ]


  美国对于在美制造或出口至其市场销售的LED照明产品,有着诸多规定和强制标准,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相关方需要遵守的自愿标准。

  本文将解析LED产品出口美国的一些重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美国联邦法规第47章第15条(47 CFR第15部分)、第10章第305条(10 CFR第305部分)、RoHS等规定。同时,本文也会对相关UL标准、LED照明产品进行实验室测试的重要性进行阐述。

  一、47 CFR Part 15

  美国联邦法规第47章第15条——射频设备

  美国联邦法规第47章第15条涉及射频能量在9 kHz到3,000,000 MHz之间的电子设备,基本包括LED照明产品。要确保产品遵从47 CFR第15部分——射频设备的要求,通常需要:- 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经过必要的授权流程- 提供用户手册、技术报告以及其他必要文件- 将必要标志附着于产品及其包装

  无意辐射器(Unintentional radiators)

  无意辐射器被定义为一种有意发出用于设备内部的射频能量的设备,或通过连接导线发送信号的设备,但其设计目的不是通过辐射或感应来发射射频能量。含LED产品在内的大多数照明产品都是无意辐射器。

  以下是对无意辐射器的主要要求:

  - 完成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upplier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即SDoC)流程

  - 通过实验室测试确保符合FCC规定

  - 撰写符合性声明(SDoC)信息声明

  - 维护测试报告和用户手册

  - 提供技术文件

  - 具备合适的产品标签

  意图辐射器(Intentional radiators)

  意图辐射器定义为通过辐射或感应产生和发射射频能量的设备。能连接Wi-Fi或蓝牙的照明设备通常属于意图辐射器,因此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通过向电信认证机构(Telecommunication Certification Body,简称TCB)提交授予认证的文件,完成认证程序。

  - 通过FCC认可的实验室测试,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例如ANSI C63.10.2020)。

  - 提交技术报告

  - 为产品贴标(FCC标识及符合性信息声明)

  二、16 CFR Part 1120

  季节性和装饰性照明:高危产品列表

  16 CFR第1120部分主要规定内容适用于很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产品。这一法规同时适用于符合以下特征的装饰性照明产品:

  - 标称输入电压为120伏

  - 便携

  - 插头连接电源

  - 供临时使用

  包括下述等产品:

  - 星星灯

  - 花环灯

  - 无灯罩蜡烛

  - 照明性雕塑

  - 塑料吹塑雕塑灯

  - 动画人物雕塑灯

  不在16 CFR第1120部分管理范围的产品

  - 含电池产品- 太阳能供电产品- 使用变压器或低压供电的产品- 用于照亮季节性装饰的便携灯具

  UL588——季节性和节日装饰产品安全标准

  UL588是16 CFR第1120部分规定要求的一部分,不符合UL588标准要求的产品(例如星星灯)有可能构成严重威胁。

  标准要求涉及以下方面:

  - 最小电线尺寸

  - 足够应力释放(Sufficient strain relief)

  - 过电流保护

  三、10 CFR Part 130

  消费品节能法规

  (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 for Consumer Products)

  10 CFR第130部分是美国《美国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简称EPCA),规定了特定种类消费品的检测流程和节能标准,比如LED和OLED等照明产品。例如,法规B部分中的附录BB,对LED灯具的以下参数规定了统一检测方法:

  - 输入功率(Input power)

  - 流明输出(Lumen output)

  - 照明效果(Lamp efficacy)

  - 相关色温(Correlated color temperature)

  - 功率因数(Power factor)

  - 故障前时间(Time to failure)

  - 待机功率(Standby mode power)

  涉及产品例如:

  - 一体式和非一体式LED灯

  - OLED灯

  - LED 后装式筒灯套件(LED downlight retrofit kit)

  四、10 CFR Part 429

  消费品及商业和工业设备的认证、合规和监管

  10 CFR第429部分主要提出了10 CFR第430部分和第431部分涉及的产品认证和合规的具体要求。

  制造商必须持有涵盖以下信息的认证报告:

  - 产品或设备的类型及类别

  - 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 商标持有人名称及地址(如适用)

  - 品牌名称

  - 基本型号编码及制造商单利型号编码

  - 产品型号是新的还是后续不再生产

  - 送检样本数量(基本型号检测的样本数量)

  - 具体产品信息

  五、16 CFR Part 305

  能效标识规定

  美国联邦法规16 CFR第305部分为含通用型LED和OLED灯具规定了能效标识要求。

  根据该法规第5点,LED和OLED为通用型灯具,因此务必在标签中提供以下信息:

  - 每件灯具照明输出(以“亮度”计)

  - 预估年能耗成本(以“每千瓦时预估能耗”计)

  - 每件灯具寿命(以“年”计)

  - 每件灯具相关色温(以“光色”计)

  - 每件灯具瓦数(以“能耗”计)

  - 每件灯具设计电压(若非120伏)

  - “含汞”声明(若产品含有汞)

  16 CFR第305部分附录L内提供的标签范例5、6、7为制造商提供了更多详细参考信息。

  第305部分可能要求产品通过检测来确定标签所需数据,检测项目可能包括:

  - 能效登记(Energy efficiency rating)

  - 照明输出(Light output)

  - 能源利用(Energy usage)

  UL标准

  尽管未受其他规则引用的UL标准是推荐性的,但制造商等相关方仍需确保产品安全性,因此在实际情况下,产品务必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此外,亚马逊等市场可能要求LED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否则市场可能不会接受该产品或拒绝将产品列表展示。以下是与LED产品相关的部分UL标准:

  RoHS

  美国的一些州通过州立法案的形式对RoHS进行要求,比如:- 加利福尼亚州- 新泽西州- 伊利诺伊州- 罗德岛州- 威斯康辛州虽然各州要求不尽相同,但基本都涉及相关有害物质的限制、报告和登记。

  其他要求

  以下是其他一些和LED产品可能有关的法规及介绍: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