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饲料和水生动物及水产品输欧高频问题应对指南》,以分场景问答的形式讲解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将分期发布,为企业开拓欧盟市场提供一个简明实用、快速应对的指南。由于欧盟法规删增废立频快,且相互联系紧密,信息难免出现疏漏或滞后之处,本指南仅供参考交流,请广大企业务必及时了解最新信息,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或人士的意见。 出口申报方面 Q14:宠物饲料输欧出口申报有哪些要求? A14:出口申报要求出口宠物饲料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宠物饲料实施监管:输入欧盟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经海关人员现场查验合格,未发现欧盟关注的有害生物,并符合有关检疫规定、符合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等所订明检疫要求,发出电子底账并签发输欧宠物食品健康证书。水生动物及水产品输欧出口申报要求同上。 法律法规方面 欧盟以法治为基础,其采取的每一项行动都建立在成员国批准的条约基础上。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等欧盟立法机构,基于欧盟条约制定了宠物饲料等相关法规,包括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议(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s)等四种类型。 Q15:欧盟对进口水生动物和水产品有哪些主要的法律法规? A15:欧盟对进口水生动物和水产品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EU)2016/429《动物卫生法》、(EU)853/2004条例以及相关的实施条例和细则。这些法规定义了水生动物和水产品的范围,规定了进口条件,包括动物卫生、公共卫生和残留监控等方面的要求。此外,欧盟还制定了详细的官方控制程序,包括抽查、召回和预警机制,以确保进口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Q16:欧盟对进口宠物饲料有哪些主要的法律法规? A16:欧盟对进口宠物饲料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一般法规9部,如(EC)1069/2009条例、(EU)142/2011条例和(EC)178/2002条例等;特别法规18部,如(EC)1831/2003条例和(EU)429/2008条例等,特别要注意的是特别法规中有2部是欧盟对进口中国宠物饲料的特别要求,即2002/994/EC决议和(EU)2015/170实施条例。 法律法规及解读文本的查询渠道、咨询方式 查询渠道 可登录“国门生物安全基础数据信息资源平台”(http://www.pestchina.com/)网站,点击首页“政策解读一点通”栏目查询宠物饲料、水生动物及水产品两类产品欧盟进口法规文本、《欧盟进境水生动物及水产品检验检疫制度解读》和《欧盟进口宠物饲料检验检疫制度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