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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投资经营法律指南(二)

发布日期:2025-10-23 信息来源:常州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字号:[ ]


  一、肯尼亚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肯尼亚是WTO成员国和UNICTRAL成员国。肯尼亚是MIGA成员国,投资肯尼亚可以考虑利用MIGA避免政治风险。肯尼亚也是世行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的成员国。肯尼亚是纽约公约缔约国,适格的外国仲裁在肯尼亚执行较为方便。

  肯尼亚鼓励投资的相关法律为《外国投资保护法》。鼓励投资的领域有:农牧渔业、旅游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信息通信技术、能源、水资源与卫生服务、制造业、服务与培训、金融等。肯尼亚通过多部法律,对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进行了规定。另有一些当地法律对于某些行业的外商持股比例作出了限制。

  (一)外商投资限制

  (1)《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肯投资必须获肯尼亚投资促进局批准,最低投资额为10万美元,所投资项目必须合法且对肯有益;

  (2)新《竞争法2010》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行为,防止不正当集中和滥用垄断地位;

  (3)《麻醉和神经药品法》禁止生产和经营麻醉和神经药品;

  (4)对于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和在内罗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外国企业持股总额分别不得超过66.7%、70%和75%;2015年7月,肯尼亚财政部长宣布废除外资对本地公司所有权限制,以吸引外国投资。此后,除战略性行业外,外资可以100%拥有肯尼亚当地上市公司股份,之前该比例为75%。但同时,肯尼亚没有明确哪些行业属于战略性行业。

  (5)《渔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拥有渔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得超过49%;

  (6)《火器法》和《炸药法》规定制造和经营火器(包括军火)及炸药的企业需要获得特殊许可证。

  肯尼亚政府还规定,在限制领域进行投资时必须首先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投资注册手续。这些投资活动包括:

  (1)对于可能对安全、健康或环境有影响的投资项目,必须先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批准,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局的批准,对公共健康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公共健康管理机构的批准等;

  (2)生产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需征得海关和消费税部门的同意;

  (3)涉及森林产品和采矿业的投资,需得到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2017年7月,肯尼亚议会通过《2017矿业(国家参与)条例》,规定在《矿业法》生效(2016年5月)后取得采矿许可的公司,需免费给予政府10%的股份。此外,条例规定政府有权购买额外的股份,但需获得矿权人同意,且以公允市场价格购买;

  (4)涉及能源和石油产品的投资,需得到能源部门的批准;

  (5)在海关保税区内的投资,需得到财政部的授权

  (二)外商投资进入路径和审批流程

  外商在肯尼亚投资,应当符合肯尼亚的法律规定,且有利于肯尼亚发展,除限制投资领域外,肯尼亚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外商在肯投资之前取得投资证书。根据肯尼亚《投资促进法》,如果外国投资者在肯尼亚的投资金额为10万美元以上,可以取得投资证书,获得该证书将有利于投资者未来获得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许可证书,有利于投资者获得一定的工作签证配额。投资证书应当向肯尼亚投资局申请,投资局将会在申请提交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颁发投资证书的决定。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肯尼亚主要的企业形式有: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肯尼亚境外注册公司的分公司;合伙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公司清算时,股东仅对其认缴的股份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份在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可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招募公众认购其股份,成员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可招募公众认购股份,成员没有最高和最少人数限制。肯尼亚法律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小股本数额。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须向注册人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但小公司除外(满足以下两条或更多条件的为小公司:(1)营业额低于5000万肯先令;(2)净资产低于2000万肯先令;(3)员工少于50人。肯尼亚对外国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无特殊限制。

  【竞争法】肯尼亚《2010年竞争法》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行为,其宗旨如下:

  (1)规范市场行为,禁止限制性贸易协议和滥用垄断地位;

  (2)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兼并和收购行为,防止经济活动的不正当集中。

  为了落实《竞争法》,2011年肯尼亚成立独立的竞争监管机构—竞争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各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并购】企业并购手续如下:

  (1)向竞争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2)竞争管理局可在30内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

  (3)如需要,竞争管理局可召开听证会;

  (4)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或补充材料后60日内,或在听证会召开后3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种类为:允许并购、不允许并购、有条件允许并购;

  (5)如需延期作出裁定,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法定到期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企业;

  (6)竞争管理局可在收到申诉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随时撤销允许并购的裁定:依据错误材料或信息做出的裁定;允许并购的实质条件不复存在。撤销裁定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企业;

  (7)企业收到竞争管理局相关裁定后,可在30日内要求特别法庭重新审理。特别法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做出裁定;

  (8)企业收到特别法庭裁定后30日内,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裁定为最终裁定。在《2014年可续技术与创新条例》中,未见科技研发合作的相关内容。暂无中资企业在当地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四)投资安全审查

  肯尼亚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其中主要有:

  (1)《竞争法》:包括限制性贸易惯例、协议和决定,尤其是针对横向,纵向和滥用优势案件的情况,评估豁免申请并确保遵守该法令。

  (2)《消费者保护法》:对有关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合情理的行为以及供应不安全、有缺陷和不合适的货物进行投诉。

  (3)《并购法》:并购是指在肯尼亚境内或境外收购股份、业务或其他资产,从而导致以任何方式改变在肯尼亚的业务、部分业务或业务资产的控制权,包括收购。当事企业有不明确事项时,竞争管理局也提供咨询意见。如需延期作出裁定,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法定到期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企业。

  (五)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肯尼亚《2013年公私合营法》(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Act)规定允许的PPP模包括: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产出履约合同(Output performance based contract)、租约(Lease)、特许经营(Concession)、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租赁-移交(Build-Lease-and-Transfer)、建设-移交-运营(Build-Transfer-and-Operate)、开发-运营-移交(Develop-Operate-and-Transfer)、修复-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and-Transfer)、修复-拥有-运营(Rehabilitate-Own-and-Operate)、土地交易(Land Swap)。

  2021年12月,肯尼亚政府颁布《2021年公私合营法》(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Act 2021)。肯财长表示,新PPP法案将减少官僚作风,缩短项目时间,平衡投资者风险。该法允许企业通过直接采购和私人发起投资提案(PIIPs)方式来进行单一来源的PPP交易,一改之前的多家竞标模式。肯财政部在建设-拥有-运营(BOO)框架下,优先考虑私营企业投资的道路、电力传输、港口、住房、健康、供水和环卫项目,设定私营企业交付特许期上限为30年。

  二、肯尼亚公司设立的条件及流程

  肯尼亚《公司法》(Companies Act)沿袭了英国公司法。肯尼亚《公司法》有两种商业实体的分类模式。第一类按所有者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s)和担保有限公司 (limited by guarantee )。第二类按公司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和公开交易股份划分分为公共公司(public Company)和封闭公司(private Company)。封闭公司仅可以在公司章程有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担保。向非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时,提供担保的公司还应当证明合理的商业利益。封闭公司应至少有两名股东。法律对公司是否雇用居民董事进行强制性规定。董事代表公司对外提供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力严格限定在公司章程授权的范围内。此外,如果董事代表公司对外提供借款或对外担保的行为不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该行为可能因为违反董事的信托义务而无效。

  在肯尼亚注册的外国公司主要有5种类型,即当地注册的公司(Registered Local Company)、外国公司的分公司(Branch Offices of Companies Registered Outside Kenya)、合伙公司、独资公司、合作公司。肯尼亚《公司法》第486条规定,在当地注册的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可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的注册程序】肯尼亚出口加工区企业享受一定的税费优惠及通关便利等政策。出口加工区企业分为制造、加工、商业服务、开发运营等类型。投资者办理注册程序如下:

  (1)向出口加工区管理局提交投资意向书,得到回复意见。

  (2)申办出口加工区企业营业执照,需向提交申请表、银行证明信、出口市场购买商出具的函、生产流程图、运营时间表等,申请费用约250美元。如批准,将取得原则性同意函。

  (3)取得同意函后,提交公司成立证书、环评报告、项目位置图等,取得出口加工区企业营业执照,手续费1000美元,每年续办一次。

  (4)申办税务登记码并取得纳税识别号(PIN Certificate)。

  (5)申办进出口代码及免税函,取得出口加工区代码(EPZ code)。

  申请表格的样式及内容详见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网站www. epzakenya.com

  【公司设在出口加工区外的注册程序】投资者可通过肯尼亚投资促进局(Kenya Investment Authority,简称“投促局”)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程序如下:

  (1)填写投资促进局一站式申请表;

  (2)在肯尼亚投资的法律咨询;

  (3)注册公司;

  (4)向投促局递交填好的申请表、公司成立证书、公司章程和备忘录;

  (5)投促局向企业颁发投资执照;

  (6)投促局可协助企业办理工作许可证。

  其中注册公司的程序如下:

  (1)通过电子政务系统(eCitizen Portal)申请公司登记,取得公司成立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股东董事名单(List of shareholders and directors)、公司名称保留函(Name reservation letter),费用约为100美元。

  (2)向肯尼亚税务局申办并取得纳税识别号(PIN Certificate)。

  (3)申办全国医保基金雇主登记,取得雇主代码(Employer's code)。

  (4)申办全国社保基金雇主登记,取得登记证(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with NSSF)和雇主登记通知(Notification of employer registration)。

  (5)向市政厅申办并取得统一营业执照(Unified business permit),费用约为150美元。整个过程约需要7-12天。

  三、肯尼亚土地所有制及外商取得土地方式

  肯尼亚的土地主管部门是土地和实体规划部(Ministry of Lands and Physical Planning)。负责土地的政策、规划、交易、登记、调查和测评、土地纠纷的裁决、移民安置、评估和管理国有及托管土地。

  肯尼亚城市的土地分国家所有、社区土地托管和私有(即个人或机构以自有或租赁的方式占有)三种形式。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肯尼亚中等城市开始试行社区土地托管,这种方式将土地公有制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土地私有制的优点结合起来,仍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但允许集体成员租用。

  在2010年前,非肯尼亚国籍自然人(non-citizen)可以拥有土地的永久所有权。但根据《2010年宪法》,任何非公民(包括外资控股公司)无法获得土地的永久所有权,最多只可以获得土地99年的土地使用权(leasehold)。外国人原来拥有的土地的永久所有权,或者超过99年的使用权自动转为99年土地使用权。对于在肯尼亚注册成立的法人来说,除非该法人由肯尼亚自然人百分之百控股,否则该法人会被视为non-citizen。即外资在肯尼亚注册成立的公司,只要有外资成分,即无法拥有肯尼亚土地的永久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所有农业用地不允许与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业(包括非居民独资企业或非居民持股的企业)交易,包括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等(总统特许的除外)。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业进行不动产交易需要获得政府的审批。

  四、肯尼亚税法

  肯尼亚税务总局(Kenya Revenue Authority,KRA)负责估税、征收中央税和执行税法。肯税务局就居民或非居民源自或产生于肯尼亚的全部收入征税。肯尼亚实行属地税制和属人税制,以属地税制为主,对所得税方面实行属人税制。肯尼亚本地企业的跨境经营所得、肯尼亚公民的海外工作收入以及外国银行使用来源于肯尼亚境内的收益进行海外投资或贸易所得,都应向肯尼亚当局纳税。企业需先在肯尼亚税务总局注册,领取纳税识别码(PIN),再完成相关纳税手续。企业需在每财年底(6月)之前缴纳所有税款。

  肯尼亚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肯尼亚税务总局(KRA)是该国税收的征收、管理、监督部门。

  【公司所得税】所有在肯尼亚注册的公司所得税率均为30%,未在肯注册的外国公司应缴所得税率为37.5%。企业在肯尼亚所得收入都应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至30%(累进制)。应纳税收入包括所有业务所得、红利、利息和财产所得,起征税率为10%;月收入达到47059肯先令及以上,税率为30%。

  【增值税】货物和服务的标准增值税率为16%,矿物油为8%。

  【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部分进口或肯尼亚当地生产的商品,包括香烟、酒类、含酒精饮料、软饮料、汽油、柴油和大型客车等。

  【营业税】年营业额在50万-500万肯先令之间的纳税人需要交纳营业税,税率为销售额的3%。

  【关税】对部分进口到肯尼亚的商品要征收关税,关税税率从10%至25%不等,对部分敏感商品征收临时进口关税。对从肯尼亚出口未经加工的动物毛皮和金属废料也要征收关税。

  【数字服务税】2021年1月1日,肯尼亚政府颁布的《2020年数字服务税收条例草案》(Digital Services Tax Regulations, 2020)正式生效。条例规定,对数字服务征收占总交易价值1.5%的税费,不遵守规则者将被限制进入肯尼亚市场。

  五、肯尼亚外汇管理制度

  肯尼亚依照《肯尼亚中央银行法》第七部分33A-33O有关条款以及政府1996年2月发布的第23号法律公告对外汇进行管理,具体操作规程包括《外汇业务指引》(Guidelines on Foreign Exchange)、《汇兑公司管理指引》(Forex Bureau Guidelines)及肯尼亚中央银行发布的有关通知。

  自《外汇管制法》(Exchange Control Act)于1995年被废除后,肯尼亚就取消了外汇管制。在提供相关凭证和证明材料后,肯尼亚居民和非居民即可自由地开展以外汇作为支付手段的商品或服务(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买卖活动,向特许银行申请获得外汇融资便利,任何公司和个人均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开设活期账户,在此基础上做外汇交易。外资利润汇出自由,外籍人员外汇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全部汇出,但是,针对将外汇从肯尼亚调回投资人本国还是存在一些限制性条件和程序性规定。比如,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付款必须通过一家授权银行进行。一般情况下,外汇可自由汇出肯尼亚并调回投资人本国,只要汇款人能证明汇款基于正当的交易,且汇款银行也认可交易的真实性。对金额在1万美元的境外汇款,负责汇款的银行须获得支持该交易的证明文件。肯尼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外汇金额没有限制,但超过500,000肯尼亚先令和相当于5000美元的外币的需在海关登记。

  六、肯尼亚用工管理规定

  (一)劳工(动)法核心内容

  肯尼亚的劳动立法规定了雇佣条件和劳动保护。主要法律包括:《雇佣法》《工资规定和雇佣条件法》《工业培训法》《行业工会法》《工人赔偿法》和《贸易争端法》等。

  (1)最低工作年龄全职工作的最低年龄为16岁。

  (2)工资根据雇佣时间支付临时佣工,在工作完成的当日支付工资;佣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在每月末或月中支付佣工时间不限定或是在旅途中雇用,在每月结束或一个时期结束时支付,以发生时间靠前的为准,或是在旅途结束时支付。

  (3)雇主可以从雇员工资中扣减的项目

  雇员支付养老保险或是退休计划,或是经过劳动监督官同意的雇员应交纳的会费;雇员恶意造成雇主拥有或占有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的合理的数额;雇员在没有任何合理原因的情况下缺勤,可扣除不超过一天工资的款额;雇员因疏忽或不尽职给雇主造成的合同规定雇员受信/持有及支付的损失;雇主错发给雇员的工资;法律明文规定的雇主有权扣减的工资;雇员书面要求雇主扣减的雇主不成为受益人的雇员工资;雇员根据书面协议应付给雇主的贷款,其数额不超过雇员工资的50%。

  (4)雇员的假期

  雇员经过连续12个月雇佣后,可以享受不超过21天的全薪年休假期;女工享受3个月的全薪产假;法律禁止因怀孕或与之相关理由解雇女工;男工享有2周陪产假。雇员连续工作2个月,满足后述条件者,可以享受30天全薪病休,此后15天可享受半薪:雇员提供由医师或负责治疗人员,或其书面授权并代表其行使职权的人出具的病假单;其他不能出勤的原因(并非由于其失职造成的)。

  (5)雇员的住房

  雇主应为其雇员在其雇佣地或临近雇佣地点,出资为雇员提供住房,或向雇员提供工资以外的住房补助,以使其雇员获得合理住所。雇员工作地点远离惯常的工作地,雇主应支付住房补助,如工作时间连续超过30天,则认为是雇员工作地点的转移,不再支付补助。

  (6)雇员的饮食

  雇主应保证雇员健康饮食,并向雇员提供必要的烹饪工具,其费用由雇主承担。

  (7)雇员的医疗

  雇主应保证在雇员患重病时,获得合理的医疗照顾,并采取切实手段,保证在第一次患病后,受到雇主的重视。

  (8)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不超过52小时,夜班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60小时。不足16岁的人员,每天不超过6小时。加班按以下标准付工资:每周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时间的1倍或者1.5倍支付;雇员休息或公假日,按正常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如雇员不是按小时雇用,决定基础小时付费时,不应少于雇员基础最低工资月标准的1/225;加班时间加上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两周之内连续计算小时数不应超过:夜班工人140小时;其他成人雇员160小时。

  (9)解雇雇员的先决条件

  不是休假,也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雇员缺勤;在工作期间酗酒,不能正常履行其工作;雇员有意懈怠,不履行其工作职责,或是粗心大意,不能很好履行职责;雇员使用污辱性语言,或是表现出污辱性行为对待雇主或雇主授权对其进行管理的人员;如雇员明知故犯,或是拒绝履行职责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合法、合理的指令;雇员因犯法而被囚禁,10天之内未能保释或无罪释放;

  如果雇员声称,或是有充分的根据认为其将对雇主及其财产造成严重伤害;雇主在结束雇佣合同时,如其雇用时间超过4个月,应给雇员出具雇用证明,内容包括:雇主的姓名和邮件地址,雇员的姓名,雇用的起始时间,雇用的性质及惯常的地址,雇用的终止时间,其他需说明的事项。雇主不必提供有关雇员性格和工作表现的证明。

  (10)雇员的解雇程序

  雇主不满雇员的工作和行为,或者雇员行为不端,雇主不能立即辞退雇员,应书面警告,并按如下程序办理:第一次、第二次警告,记入雇员档案;第二次警告应抄送其所在的工会机构秘书;在接受二次警告后,雇员第三次犯错,可解雇。雇员在二次警告后,292个工作日内没有犯错,则以往过失记录被取消。如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需支付不少于1个月的工资。

  (11)赔偿责任的界定

  如雇员在工作中或是由于工作事故受伤,雇主应给雇员以赔偿。如果事故造成雇员死亡或重伤或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即便是雇员在事故发生时违反规定,或违反雇主指令,均视为雇员在劳动中发生的事故。

  如雇员的伤害是由于故意犯错,且情节严重,则雇主不予以赔偿,但若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时应赔偿。如雇员故意自我伤害,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雇主不予赔偿。

  (12)赔偿计算

  在雇员死亡,并遗留有完全依赖于其收入的依赖人的情况下,赔偿金为死亡雇员6个月的工资收入或3.5万先令,以数额高的为准;

  在雇员死亡,但未遗留有依赖人的情况下,雇主赔偿丧葬费用;在雇员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情况下,雇主赔偿其6个月的工资。

  (13)社保规定

  按照目前规定,雇主需为雇员向肯尼亚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社会保险,每月400肯先令,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肯尼亚政府限制非技术性劳务人员进入肯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在肯尼亚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事先获得工作许可证。主管外国人赴肯尼亚工作的政府部门为内务与中央政府协调部。

  肯尼亚政府允许投资者在高级管理职位或需特殊技能但无合适的本国雇员的领域雇用外籍职员。外籍劳务人员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24-45岁之间。雇主需要在当地媒体刊登招聘广告,1个月后仍无法从当地获得满足,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办理聘用外籍劳务人员许可证。如果雇主已经雇用了持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士,一旦这些外籍人士的岗位可以从当地劳动力市场获得满足,他们的工作许可证在到期后将不会再被续签。

  肯尼亚工作签证共分A-M级7种,一般以申请D级和G级工作签证较多。D级签证主要针对技术工人,官方费用为每人每年25万肯先令;申请时需要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技术资质证明、当地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函等材料;从2009年起肯尼亚移民局只为来肯尼亚培训当地工人的技术人员发放工作签证,因此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受训员工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等材料。G级签证主要针对在肯尼亚投资经营的外籍人士,官方费用为每人每年50万肯先令,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1-2年,到期后可续签。若遭拒签,可以申诉(Appeal),申诉费为2,000肯先令。在肯尼亚工作的中国人主要申请D级签证。

  2018年5月,肯尼亚政府启动外国人员工作许可核查登记行动,要求在肯尼亚持工作许可的所有外国人员于60天内到肯尼亚移民局办理签证验真、电子注册并换领新签证卡。肯尼亚内政部表示,截止目前仅有约3.4万名外国人获得了正规在肯尼亚工作许可证,而非法在肯尼亚工作人员数量庞大,对于本国民众的就业岗位构成威胁。此次打击行动将在肯尼亚全国范围内展开,涉及的外国人超过10万人。肯尼亚工作签办理恐进一步收紧。

  【风险提示】肯尼亚对外籍劳务无配额限制,但工作许可审查程序严格、费用高昂。近年来,肯尼亚国内对外籍劳务挤占当地就业市场颇有怨言。移民部门于2012年发布新政策,重设工作签证种类,并上调各项签证收费,且从2024年开始再次上调签证收费,手续费和注册费均增加一倍左右。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馆提醒在肯尼亚的中国公民,根据肯尼亚移民法规,持旅游签证来肯尼亚不得从事投资、商务、零售等与所持签证要求不符的活动。

  七、肯尼亚环保政策

  肯尼亚环保政策主要规定于《环境管理与协调法1999》(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 Act 1999)、《环境影响评估规定》(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一)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森林保护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通过与其他主要机构协商制定办法,以促进可持续使用山坡、山顶、山区和森林,并规定森林砍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以保护河流盆地,防止土地流失,规范人类居住行为。

  (2)委员会主席在得到森林事务董事的许可后,可与私有土地的业主签订合同,将该土地注册为森林用地。

  (3)若森林用地或山地与一直居住此地的土著居民利益相冲突时,将不采取行动。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1)委员会在咨询相关机构后可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全国范围的调查研究,对导 致臭氧层减少乃至危害公共健康和环境的物质、活动和行为加以科学研究。

  (2)委员会可制定指导方针和战略规划,以逐步消除那些使臭氧层减少的物质,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3)标准与执法审议委员会在会商有关部门后,提出测量空气质量的标准和程序 建议和减少现有空气污染源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应采用的实用技术、分析方法,并建议设立相关实验室,对飞机或其他机动车辆、工厂或发电厂等造成的空气污染事件进行调查。

  (4)任何不符合该规定的行为皆视为违法,将对当事人处以监禁或罚款,或二者 并用,并赔偿清污费用等。

  (5)环境主管部门在该机构的建议下,可通过政府公报的形式宣布某一区域为受控区域,并规定该区域气体排放的标准。

  (6)相关企业应向管理委员会申请气体排放执照。

  【水体保护(流域保护)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1)未经环境影响评估并得到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河流、湖泊或湿地进行建筑、挖掘、引入动植物、放置影响环境的物质或改变河道等。

  (2)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公报形式,将某河流、湖泊、湿地或海滩宣布为保护区域并制定保护措施。

  (3)标准与执法评审委员会在会商有关部门后将对水质量的测量标准和程序设定提出建议;对肯尼亚所有的水域和各种用途的水提出最低质量标准;向委员会主席提交污水排放情况;并向主席建议需加以特殊保护的水域;认定水体污染区域;建议委员会对水污染案例进行调查、收集数据;建议委员会采取措施或授权,以防止或减轻水体污染;界定水质和污染控制标准依据的分析方法,并指定相关实验室进行该分析;收集、保存并解释处理水污染标准的数据;对污水排放的处理措施提出建议;提交对监控水污染的必要的建议。

  (4)凡可能或正在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灌溉项目、污水处理项目、工业生产企业,在本法令执行90天内,需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精确信息。

  (5)贸易或工业企业的业主若守法排放污水,可缴纳规定的费用,获得污水排放的许可;在获得前述许可前,企业需建立必要的水处理设施。

  (6)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委员会可通过书面通知吊销该单位的污水排放许可证。

  【工业污染事故处理或赔偿标准】对于固体污染,相关企业需持有标准与执法审议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执照方可把固体废弃物运到垃圾处理场。任何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均需采取必要措施将废弃物减少到最低限度,违规行为将受到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不超过100万肯先令的罚款,或二者并处;对于噪音污染,任何不符合委员会规定的行为将视为违法,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申请,有条件地对燃放烟火、拆除建筑物、靶场和特殊重工业等活动和场所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许可证,具体条件由委员会决定,在上述产生噪音污染企业工作的工人将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得到适当的保护。

  【农业污染和事故处理及赔偿标准】对于农药及有毒物质:标准与执法审议委员会负责制定关于农药和有毒材料的注册手续、标签和包装的方法,审定其用途和功效,监督其对环境的影响,建立相关实验室和关于农药和有毒材料存储、包装及运输的执法程序和规定,收集有关农药和有毒物质生产、使用和对健康的影响等数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生产、进口或加工新型农药或有毒材料前,或将现有的农药或有毒材料再加工以作 他用前,需向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任何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被视为违法,将受到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不超过100万肯先令的罚款,或二者并处;环境与矿产资源部可规定农药和有毒材料注册申请的内容和条件。

  【其他污染事故处理或赔偿标准】电离辐射及其他辐射:根据辐射保护法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电离和其他辐射可以接受的标准;视察和检验任何怀疑有辐射物质或有电离辐射源的区域或车辆、船只,检查任何被怀疑已遭辐射或非法拥有电离辐射源物质的人;负责向公众提供信息、警告和保护公众不受辐射;拥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有害电离辐射源需要申请执照;开矿和加工放射性物质需要申请执照、进行注册。

  (二)环境影响评估规定

  根据肯尼亚《环境影响评估规定》(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1)项目在开工或企业在申请其他执照前,必须向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提 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并获其批准。委员会将在6个月内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给予答复。

  (2)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后,委员会将在政府公告和报纸上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将向项目颁发许可证。许可证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转让。

  (3)未能履行该程序而建设项目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违法者可能面临2年监禁和200万肯先令的罚金;同时,承包商应将EIA批准证书置于项目现场公示并随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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