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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新电池法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12-03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字号:[ ]


  2025年11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电池与旧电池法规》的(EU) 2025/2289号实施条例,确定废旧电池收集和处理的数据报告格式、评估方法和操作条件。

  1.报告格式与数据细分要求

  新实施法规明确了成员国在履行《电池与旧电池法规》第76(1)条报告义务时必须使用的报告格式。数据报告必须根据《电池与旧电池法规》第1(3)条规定的电池类别分别进行,包括便携式电池、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

  报告数据必须区分电池的化学组成。例如,便携式电池需报告锂基、铅酸、镍镉以及其他类型的电池数据;SLI电池需报告铅酸、锂基及其他类型的数据。

  成员国应使用附件一中表6和表7的格式报告回收效率和材料回收率,并根据《新电池法规》附件十二B部分和C部分设定的目标,分别报告各电池化学成分的回收效率数据和钴、铜、铅、锂、镍等材料的回收数据。

  针对回收效率和材料回收,成员国还需使用附件二中表1至表4规定的格式,报告回收过程中输入和输出材料的重量分数。

  2.随附质量检查报告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新电池法规》第76(3)条的规定,成员国提供的数据必须附带一份质量检查报告。该实施条例附件三详细规定了质量检查报告的格式,旨在确保数据的可比性,以便委员会能够审查报告数据的组织结构、数据来源、使用的方法论以及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和一致性。

  质量检查报告要求成员国提供以下关键信息:

  数据来源与流程:详细说明各类数据(如投放市场的电池数量、收集的废旧电池数量、回收效率数据等)的来源,以及数据验证和覆盖范围。

  处理系统描述:描述废旧电池处理系统和为确保满足操作处理条件所采取的措施。

  准确性与验证:说明如何区分不同化学组成的废旧电池,如何确保将电池正确分类,以及主管当局如何验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完整性与偏差:报告数据收集中的任何系统性差距或困难,并对数据时间序列中的显著变化或某些超出合理范围的情景(例如,收集率高于市场投放量、回收率超过既定高阈值)提供解释。

  3.电子报告与目标评估

  所有报告数据,包括收集、回收和材料回收数据以及质量检查报告,都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给欧盟委员会,其中部分数据需要通过委员会建立的交换标准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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