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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源行业国际化经营合规指南(连载十九)

发布日期:2025-09-15 信息来源:江苏贸促微信公众号字号:[ ]


  近年来,江苏储能企业加速出海,却在拓展国际市场过程中频频遭遇跨境合规挑战,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风险凸显。本期以2024年美国对充电电池及其组件发起的337调查为例,涉案5家中国企业因涉嫌专利侵权被提请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凸显出美国通过337条款强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态势。该类调查一旦成立,可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直接限制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程序严苛、时效长、后果严重,对供应链企业构成重大威胁。建议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相关知识产权布局,提前开展风险排查与专利预警,健全内部合规体系,以降低跨境经营中的法律与市场风险。

  江苏储能供应链近期跨境合规风险

  【风险提示】专利

  案例:美国对充电电池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2024年9月12日,三家美国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特定充电电池及其组件(Certain Rechargeable Batteri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9,412,994、9,954,207),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涉案被告包括5家中国企业。

  10月16日,ITC对特定充电电池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21)。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ITC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解析:

  337调查的立案条件因涉案的不公平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于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侵权指控,申请人必须证明:①申请人在美国具有与涉案知识产权有关的国内产业;②被申请人有向美国进口涉案产品的行为;③被申请人进口的产品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在证明此类行为违反337条款时,不需要同时证明存在损害。

  (2)其他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对于涉嫌侵犯普通法上的商标权利、侵犯商业秘密、错误标示来源等其他不公平行为,申请人除需证明存在国内产业、被申请人有进口行为、被申请人存在不公平行为外,还需证明被申请人:①存在对美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②阻止该产业的建立;③限制或垄断美国境内的贸易和商业等。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证据开示、开庭、行政法官初裁、复审、终裁以及总统审查等,通常持续12至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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