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6日,泰国公共卫生部发布(第473号)公告,依据泰国佛历2522年(公历1979年)《食品法》对密封容器中的饮料相关规定作出修订并自政府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此次修订旨在解决因原公告饮料类型序号调整而产生的引用错误,并同步完善微生物限量、品质标准、咖啡因限量和标签标示等要求,确保密封容器饮料法规体系内部衔接一致、执行标准统一。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正类型引用并调整微生物限量 公告废止泰国佛历2556(公历2013年)年第356号公告第4条第(8)项下相关子条款,并重新规定不同类别饮料的微生物限量: 1. 第3条第(1)、(2)项饮料: 1)经灭菌法或UHT处理的,每1毫升少于1; 2)经其他方法处理的,每1毫升少于100。 2. 第3条第(3)项饮料: 1)经灭菌法或UHT处理的,每1克少于10; 2)经其他方法处理的,每1克少于100。 3. 第3条第(4)项饮料: 1)每1克少于100。 公告原文中第(8.6)目出现重复,具体适用以泰国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二)明确品质或标准要求 1.
第3条第(1)项饮料,须符合经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的水果、植物或蔬菜类别或种类的质量或标准。 2. 第3条第(1)项浓缩型或干型饮料,经稀释或溶解后,须符合上述质量或标准。 3.
干型饮料水分不得超过重量的6%;植物或蔬菜制成的干型饮料,水分可按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执行。 (三)规范咖啡因限量 第3条第(2)项饮料如使用含天然咖啡因的调味香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过每100毫升饮料15毫克。 (四)完善标签标示要求 1. 第3条第(1)项含或由水果制成的饮料,按水果含量分别标示: 1)“……汁100%”; 2)“……汁100%,由浓缩……汁制成”; 3)“……汁……%”; 4)“……味水……%”。 2. 第3条第(2)项使用合成水果香或味的饮料,应标示为“……香味甜饮料”。 3.
第3条第(3)项浓缩饮料,须在名称后加“浓缩”字样,并标示“稀释后含……汁……%”。 4. 第3条第(4)项干型饮料,须标示“溶解后含……汁……%”。 5.
第3条第(2)项饮料如使用含天然咖啡因的调味香料,除遵守第8条外,还须标示“含咖啡因”字样,字体高度不低于2毫米,清晰可读,并位于食品名称或商标同一区域。 二、合规提示 此次修订涉及密封容器饮料的分类引用、微生物指标、品质标准、咖啡因限量和标签用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予以关注。特别是向泰国出口或在泰生产密封容器饮料的企业,建议及时对照最新公告核查产品分类、配方、生产工艺和标签标示,避免因引用旧序号或标签不规范影响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