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的是一起专利权人通过起诉销售商追溯生产商的典型专利侵权纠纷,本案通过“诉调对接+法院见证同步履行”模式,实现案结事了,高效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销售商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纷争,为处理信息不对称、信任度低的类似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苏州某公司诉无锡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法院见证下同步履行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信任悖论”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专利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 销售商溯源 诉调对接 同步履行 基本案情 原告苏州某公司是“拼装式芯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2月10日,当前法律状态稳定有效。2025年2月,原告就安徽某市中学项目,向项目承包方安徽某公司提交了包含涉案专利产品的材料报价单,但双方未达成合作。2025年4月初,原告发现该中学项目工地实际使用的芯模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经调查确认涉案产品供应商为被告无锡某公司。原告认为无锡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专利权,遂于2025年4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无锡中院将案件委派至江苏省贸促会进行调解。 江苏省贸促会受理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与双方沟通,快速厘清了案件核心与双方真实诉求: 一是明确争议焦点与诉讼策略。调解初期,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专利稳定性报告作为调解前提。原告表示已持有该报告,但该报告属诉讼策略范畴,仅在诉讼中被告提出专利有效性抗辩时出示。同时,原告坦承经调查,被告大概率仅为销售商而非生产商,本次诉讼核心目的是通过被告追溯侵权产品源头生产商,并据此提出和解方案:若被告提供上游生产商的供货合同,原告将不再追究被告侵权责任,并主动申请撤诉。 二是识别信任困境与化解关键障碍。被告认同原告和解方案,同意提供合同以澄清自身角色,但双方陷入“履行先后”信任僵局——被告担忧提供合同后原告不撤诉,导致自身陷入更不利境地,故要求原告先出具书面承诺或先行撤诉;原告则坚持需先核实合同真实性、确认溯源目标后,方可撤诉,此“信任悖论”成为调解推进的关键障碍。 三是引入权威见证破解僵局。针对上述僵局,调解员创新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双方在法院主持与见证下,实施“同步现场履行”。该方案借助司法权威为双方义务履行提供保障,有效消除彼此顾虑。方案获双方一致同意后,调解员及时与无锡中院协调,安排在法院调解室开展现场履行。 处理结果 在无锡中院调解室,经法官与调解员共同见证,被告无锡某公司当场向原告苏州某公司出示其与上游生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及相关凭证;原告现场审核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当场签署《撤回起诉申请书》并交付法院,双方纠纷即时、彻底化解。本案通过“诉调对接+法院见证同步履行”模式,实现案结事了,高效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销售商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纷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24年版) 解纷要旨 本案系专利权人通过起诉销售商追溯生产商的典型专利侵权纠纷,其成功调解凸显三大核心要点:一是精准识别核心诉求是基础:调解员敏锐把握原告维权的根本目的是“溯源”而非“追责”,为调解方向提供明确指引;二是创新方法破解信任难题是关键:当常规调解因双方互信不足受阻时,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优势,引入法院权威设计“同步现场履行”方案,是打破僵局、实现纠纷实质化解的有效路径;三是发挥司法保障作用是支撑:法院在调解中提供场所见证与程序保障,确保和解协议即时履行、一次解纷,彰显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与保障作用。本案为处理信息不对称、信任度低的类似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