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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商事调解案例选编(连载十五)

发布日期:2026-10-09 信息来源:江苏贸促微信公众号字号:[ 大 中 小 ]


  本期分享的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短量纠纷。在事实相对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的情况下,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基于商业利益与效率考量,在诉前阶段快速达成和解,有效规避了诉讼程序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与不确定性,充分展现了调解在化解海事商事纠纷中高效、灵活、经济的优势。

  厦门某公司与CL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调解案——通过诉调对接高效化解货物短量索赔纠纷

  关键词

  海事海商纠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货物短量 诉调对接

  基本案情

  2024年,原告厦门某公司自国外进口一批加拿大菜粕,由被告CL公司所属船舶承运。提单记载货物数量为9,000吨。该批货物运抵南通港卸货后,经水尺计重检验,确认实际卸货数量为8,950吨,短少50吨。厦门公司因此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CL公司赔偿货物短量损失人民币130,910元及相应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南京海事法院将案件委派至江苏省贸促会进行调解。

  江苏省贸促会受理后,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代理人保持高效沟通。双方代理人均明确表达了和解意愿。调解员积极跟进双方协商进程,及时传递和解意向与方案细节。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聚焦争议核心,适时引导双方就付款金额、支付方式、撤诉安排等具体事宜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通过调解员持续、专业的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合意,并签署了书面和解协议。

  处理结果

  2025年9月30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由CL公司向厦门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90,000元,作为本案全部及最终的和解款项;厦门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协议签署后,CL公司依约付款,厦门公司随即履行撤诉手续,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24年版)

  解纷要旨

  本案为典型的海上货物运输短量纠纷,虽涉案金额不大,但涉及跨境运输主体,且货物短量认定本身具有一定专业性。江苏省贸促会接受法院委派开展调解,引导当事人基于商业利益与效率考量,在诉前阶段快速达成和解,有效规避了诉讼程序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与不确定性。本案充分展现了调解在化解海事商事纠纷中高效、灵活、经济的优势,尤其适用于事实相对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的案件。调解员通过专业协调,促进双方在互谅基础上解决争议,实现了快速解纷、终结矛盾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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