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针对中国核物项出口管制的连续升级,为江苏新能源供应链企业带来新的跨境合规挑战。2023年8月以来,美国相继通过核能管理委员会(NRC)与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新规,显著升级了对中国核能及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相关措施不仅暂停向中国出口特殊核材料、源材料和用于核最终用途的氘的通用授权,还新增了针对核两用物项的NP2管制要求。江苏新能源供应链企业需高度警惕相关跨境合规风险,及时梳理涉美进口物料清单,完善合规审查机制,防范潜在的供应链中断风险。 江苏其他新能源供应链近期跨境合规风险 【风险提示】出口管制 规制:美国扩大对中国内地及澳门地区核物项的出口管制 2023年8月8日,美国核能管理委员会(NRC)将暂停向中国出口特殊核材料、源材料和用于核最终用途的氘的通用授权。 8月14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修订《出口管制条例》(EAR),要求因核不扩散第2栏管制原因(NP2)受EAR管制的核两用物项向中国内地及澳门地区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行为需要申请许可证。 上述规定生效后,中国企业从美国进口相关核物项时,需协助美国出口商向NRC或BIS申请许可,提供相关信息及文件,例如提供准确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声明。 解析: 核不扩散第1栏管制原因(NP1)是美国作为多边核供应国集团(NSG)成员国履行核不扩散义务的体现,NP2是美国对NSG核相关物项之外的其他核两用物项实施的单边出口管制。 NP2核两用物项包括EAR商业管制清单(CCL)中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为1A290、1C298、2A290、2A291、2D290、2E001、2E002、2E290的管制物项。NP2核两用物项包括用于非核最终用途的贫铀、石墨和氘,以及用于核电厂的发电机和其他设备。 核材料、核设施出口管制由NRC根据《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十篇110章(110条例)进行监管与授权,核技术出口管制由美国能源部(DOE)根据《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十篇810章(810条例)进行监管与授权。 2018年10月11日,美国能源部(DOE)发布《美国与中国民用核能合作框架》,对与中国民用核能合作提出多项限制条件,对向中国出口特定核技术采取推定批准和推定拒绝的许可授权申请审核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