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司(DG
ENV)发布关于便携电池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豁免的修订草案,对欧盟电池法规(EU) 2023/1542第11条便携式电池用户可移除条款进行补充豁免: 新增可穿戴设备、电动玩具、ATEX
防爆设备等6类豁免产品,豁免产品无需满足终端用户自行拆装更换电池要求,只需由独立专业人员拆卸和更换即可,大幅适配产品小型化、一体化设计需求。 修订草案内容如下: 2.
作为对第1款的例外,以下含有便携式电池的产品可设计为仅能由独立专业人员拆卸和更换电池: (a)
专门设计用于经常在有水溅、水流或水浸的环境中运行,且可清洗或冲洗的设备,包括可穿戴设备在内草案新增; (b) (EU)
2017/745号条例第2条第(1)款所定义的专业医学成像和放疗设备,以及(EU) 2017/746号条例第2条第(2)款所定义的体外诊断医学设备; (c)草案新增可穿戴设备安全性、耐用性或防水性可能因用户接触电池而受损,且: (1) 由于其特性、尺寸或形态,被认为体积过小,无法让终端用户正确安全地更换电池;或 (2) 依靠紧凑且密封的外壳来保持功能完整性,包括防尘和防震; (d)草案新增
截至2030年7月31日,配备可充电电池的电动玩具。当由于玩具的性质或尺寸,在欧盟玩具指令2009/48/EC第10
(2)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为确保玩具安全而有必要豁免时; (e)草案新增 专为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接触设计的无线温度探针; (f)草案新增 防爆环境专用产品指令2014/34/EU第1条的适用范围内的产品; (g)草案新增 专门设计用于皮下给药的给药系统; (h)草案新增
用于安装在农业和建筑机械顶部的远程信息处理设备,且在其预期使用过程中需承受强烈振动、灰尘及潮湿环境。 本段(a)、(c)、(d)、(e)、(f)、(g)和(h)项所列的豁免仅在为确保用户和设备的安全而需要此类豁免时方可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