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的是一起因无单提货导致的货款纠纷。经调解,涉案外方公司最终向中国公司支付全部尾款,双方未因争议进一步产生额外成本。本案提示出口商应通过“先付款后发货”(控制付款节点)+“掌握提单”(控制货权)构建双重风险防火墙。 连云港某公司与科威特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调解处理无单提货导致的货款纠纷 关键词 国际贸易 货款纠纷 无单提货 科威特 提单控制权 风险防控 赊销风险 贸促会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连云港某公司与科威特某公司签订玻璃制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连云港公司向科威特公司供应玻璃容器,付款方式为“电汇(TT),40%预付款,余款于出运前付清”。然而,科威特公司未依约支付余款,连云港公司仍发出货物。货抵科威特港后,科威特公司通过向海关提交保证金的方式完成无单提货,但仍未结清尾款。2025年3月3日,连云港公司向连云港市贸促会及江苏省贸促会申请调解。经联合调解,科威特公司于2025年3月7日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处理方式方法 一是争议溯源。经调解员调查核实,本案争议源于双方首次合作的信息不对称及合同履行偏差。连云港公司对科威特公司资信及当地海关法规缺乏了解,其按约备货后,科威特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11,401.39美元余款,连云港公司为维护客户关系,仍于2024年12月安排发货;货物运输期间,连云港公司多次催款,科威特公司以“文件不齐全”拖延付款。2025年2月13日货物到港后,科威特公司又以“公司账户异常”申请延期付款,无单提货后进一步以“货物少件”为由拒绝付款。 二是调解策略制定与推进。江苏省贸促会与连云港市贸促会经研判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直接认定科威特公司存在信用问题,建议优先通过商事调解化解争议。双方均同意接受调解。调解中,科威特公司曾承诺“3月5日付款”,却以“等待CEO签字”再次拖延。针对此情况,调解员建议连云港公司给予对方1周合理付款期限,若到期仍未履约,再启动敦促履约或商账追收程序。最终,连云港公司在该期限内收到全部货款。 处理结果 经江苏省贸促会与连云港市贸促会联合调解,科威特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连云港公司支付全部尾款,案涉国际贸易纠纷得以高效化解,双方未因争议进一步产生额外成本。 解纷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29条、第34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24年版) 解纷要旨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通常通过“先付款后发货”(控制付款节点)+“掌握提单”(控制货权)构建双重风险防火墙,本案中连云港公司的防火墙先后失效,其教训与启示如下: 一是自行变更付款条款,主动增加风险等级。案涉合同原约定“余款出运前付清”,属风险可控的付款模式,但连云港公司在科威特公司未履约的情况下先行发货,实质将付款条款变更为“先发货后付款”,等同于自行拆除第一道风险防线,导致货款回收陷入被动。 二是忽视目的国特殊法规,货权控制失效。依据国际通行惯例及中国法律,提单是货权凭证,无单放货属违法行为。但部分国家/地区通过国内法限制提单的货权凭证效力,允许进口商在特定条件下无单提货,例如:本案所涉国家科威特允许以提交保证金方式无单提货;土耳其、印度、阿尔及利亚规定“货物到港前进口商完成舱单申报的,货权自动转移”;南美、西非部分国家允许以保函形式无单提货。此类规定直接削弱出口商对货物的控制权,导致第二道风险防火墙失效。 综上,国际贸易企业应重点关注两类风险:一是严格按合同履行付款、发货义务,避免因“维护客户关系”等主观因素擅自变更关键条款;二是在与允许无单提货的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前,充分调研当地海关法规与贸易惯例,通过调整付款方式、投保信用险等手段补充风险防控措施,降低货、款两空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