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G/TBT/N/THA/810号通报。该通报涉及泰国卫生部依据《食品法》B.E.2522(1979)发布的一项新公告,即关于食品生产用酶的第2号公告。此次立法旨在适应食品工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用酶的使用管理。该公告自政府公报公布之次日起正式生效。
一、法规修订背景
本次修订旨在更新和完善食品生产用酶的许可使用清单,明确相关食品添加剂的限量要求,确保食品生产用酶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修订工作严格依据《食品法》B.E.2522(1979)第5条第一款及第6条第(1)、(2)、(4)、(5)款的授权规定执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废止旧版许可酶清单,启用新版清单
废除佛历2566年(2023年)7月5日卫生部(第443号)公告附件中的第1号许可酶清单,以本公告附件第1号清单取而代之。新版清单系统列明了允许用于食品生产的酶品种及其技术规范。
(二)明确二氧化硅作为酶制剂载体的使用限量
在卫生部(第443号)公告附件第4号清单中,于INS编号麦芽糊精条目之后,新增INS 551
无定形二氧化硅(Silicon dioxide, Amorphous)或硅石(Silica)的使用规定:
1. 在干粉状酶制剂产品中,最大允许添加量为50,000毫克/公斤(即5%);
2. 在饮料及其他食品中的残留量应符合“适量”要求。
三、新版许可酶清单的技术要点
本公告附件第1号清单是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该清单依据国际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联合会酶学委员会的编号和命名体系,对允许使用的食品生产用酶作出全面规定。
(一)清单覆盖范围
清单共收录70余种酶(含复合酶制剂),涵盖以下主要类别:
淀粉酶类(α-淀粉酶、β-淀粉酶、葡糖淀粉酶、麦芽糖生成淀粉酶等);
蛋白酶类(枯草杆菌蛋白酶、米曲霉素、木瓜蛋白酶、菠萝蛋白酶、凝乳酶等);
脂肪酶类(三酰甘油脂肪酶、磷脂酶A1、磷脂酶A2、磷脂酶C等);
纤维素酶类(纤维素酶、β-葡聚糖酶等);
果胶酶类(果胶酯酶、内切多聚半乳糖醛酸酶、果胶裂解酶等);
氧化还原酶类(葡萄糖氧化酶、己糖氧化酶、漆酶、L-抗坏血酸氧化酶等);
其他功能酶(转谷氨酰胺酶、植酸酶、天冬酰胺酶、葡萄糖异构酶等)。
(二)酶来源的规范要求
清单明确规定了每种酶的来源,包括:
1. 传统微生物来源(如黑曲霉、米曲霉、枯草芽孢杆菌等);
2. 转基因微生物来源(明确标注基因供体生物);
3. 动植物组织来源(如牛胰腺、番木瓜果实、菠萝茎等)。
(三)使用条件与限量
清单逐一规定了每种酶的使用条件(功能用途及适用食品类别)。除INS
551二氧化硅外,其余酶品种的最大允许使用量均为“适量”,即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原则使用。
四、新旧对比速览

五、对相关企业的要求
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凡在泰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进口用于食品生产的酶制剂,以及使用酶作为加工助剂的食品,均须遵守本公告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 食品生产用酶必须为本公告附件第1号清单所列品种;
2. 酶的来源须与清单规定一致,转基因来源的酶须符合清单注明的遗传单元信息;
3. 酶制剂产品中添加二氧化硅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量;
4. 酶在终产品中的残留量须符合“适量”标准。
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据本公告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依法予以处理。
本次泰国卫生部公告更新了食品生产用酶许可清单,并首次明确二氧化硅在酶制剂中的使用限量。相关企业应严格对照新规核查原料来源、配方用量及残留指标,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规。涉及对泰出口的食品企业,建议密切关注泰国官方后续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