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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商事调解案例选编(连载五)

发布日期:2026-08-05 信息来源:江苏贸促微信公众号字号:[ ]


  本期分享的是一起因延迟发货导致的涉外商事纠纷。经调解,案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和解协议,受案法院根据双方和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贸促会”多元解纷机制在解决跨国贸易纠纷中的高效灵活。

  南通某企业与新加坡某企业延迟交货纠纷调解案——“法院+贸促会”联动化解涉外商事纠纷

  关键词

  商事纠纷 涉外纠纷 延迟发货 合同变更 “法院+贸促会”联动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新加坡某公司(下称“新加坡公司”)通过三笔订单,向南通某公司(下称“南通公司”)采购救生艇、艇吊等产品,并已向南通公司支付预付款7.4万美元。然而,三笔订单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南通公司均未按期交付产品。新加坡公司称,此后其多次向南通公司催告交货,且发送律师函主张权利,但南通公司既未交付产品,也拒绝返还已收的预付款。因协商无果,新加坡公司无奈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判令南通公司返还定金(即前述预付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与律师费。

  处理方式方法

  作为南通开发区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江苏省贸促会2025年3月接受法院委派,对该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分别与双方沟通,全面掌握案情与争议焦点:新加坡公司坚持原有主张,称多次催告、发律师函后,南通公司仍未交货且拒绝退款,提起诉讼系无奈之举;南通公司则辩称,全部货物已准备完毕存放于港口,此前曾与新加坡公司协商延期交货,并非自身违约,而是新加坡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接收货物。

  针对双方分歧,调解员梳理案情后明确:本案核心在于厘清双方责任义务,以及确认是否存在“协商变更交货时间”的事实。经进一步深入沟通发现,南通公司虽主张“双方已协商变更交货日期”,但无法提供邮件、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有效证据,证明变更后的具体日期。基于此,调解员向南通公司开展法律释明与利弊分析:

  一是举证责任释明:明确“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南通公司若主张“合同交货日期已变更”,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很可能驳回其该主张,南通公司将面临不利诉讼后果。

  二是经营风险提示:调解员查询到,南通公司目前已被列为被执行人,且公司注册资本尚未缴足。根据法律规定,若公司后续面临债务危机,出资不足的股东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偿用于清偿债务。

  经上述分析,南通公司权衡利弊后同意接受诉前调解。调解员趁热打铁与新加坡公司沟通,一方面告知其南通公司的调解意愿,另一方面客观说明南通公司当前经营状况,为双方协商让步奠定基础。

  处理结果

  经调解员多次组织沟通协调,双方逐步缩小争议差距:新加坡公司同意对需返还的货款金额予以适当减免,南通公司则认可分期还款的履行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并签署和解协议,南通开发区法院根据双方和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4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24年版)

  解纷要旨

  在企业间贸易往来中,多数纠纷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但部分纠纷因企业财务状况不佳、跨国沟通存在语言障碍或因误解斗气导致矛盾升级,最终无法通过自主协商化解。

  本案的启示在于:当企业面临此类贸易纠纷时,应积极借助“法院+贸促会”多元解纷机制。通过调解程序,双方可在灵活、高效的沟通中充分协商,既避免了诉讼程序的冗长与成本消耗,也能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化解矛盾,实现“利益最大化”,有效避免因矛盾激化导致“两败俱伤”的结局。“法院+贸促会”多元解纷机制为跨国贸易纠纷的高效解决提供了理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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