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的是一起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江苏省贸促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充分发挥贸促系统合力,通过当地贸促机构跨区域对接企业、重建对话。涉案双方达成和解并继续维持合作关系,纠纷在诉前高效化解。 跨省发力,调处中美企业国际贸易纠纷——调解促成国际贸易合同诚信履约与跨境合作 关键词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货物质量争议 补偿订单履行 贸促会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2日,美国H公司与东莞市某体育用品公司(下称“东莞公司”)签订《供应商协议》,约定由东莞公司供应服装。10月29日,双方确认第一笔订单(PO#1042),货款总额1.38万美元,付款分三期:签约付30%、样品确认付20%、发货付剩余50%。2024年2月3日,出口商完成生产并发货。2024年4月19日,美国H公司收货后提出质量问题。经协商,东莞公司业务员承诺以新订单形式补偿货值10%(1,400美元),双方于4月30日订立补偿订单(PO#1048),约定6月17日前履行。后东莞公司未按约履行,美国H公司多次沟通无果,遂向江苏省贸促会申请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江苏省贸促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分三步推进调解: 一是固定事实、重建沟通。调解员第一时间审阅邮件、订单、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为补偿订单的履行方式与意愿。因原业务员离职导致调解停滞,江苏省贸促会通过当地贸促机构协助,联系到东莞公司新任负责人,重新搭建沟通渠道。 二是释法明理、引导履约。向东莞公司负责人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履行、诚实信用的相关规定,强调跨境贸易中企业信誉的重要性,引导其正视合同义务,并积极搭建协商平台推动履约。 三是灵活调整、促成和解。针对东莞公司提出“补偿订单数量小、生产成本高”的诉求,调解员建议将“新订单补偿”调整为“现金补偿”,并协助双方就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开展多轮磋商,最终促成一致。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东莞公司以现金形式向美国H公司支付补偿款,美国H公司不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双方继续维持合作关系,纠纷在诉前高效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24年版) 解纷要旨 本案是跨境货物买卖合同中因质量问题引发补偿履行纠纷的典型案例。江苏省贸促会发挥贸促系统合力,在沟通中断时通过当地贸促机构跨区域对接企业、重建对话;通过释法析理,引导争议焦点从“是否履行”转向“如何履行”,并灵活调整履约方式促成和解。案件充分体现了调解“程序灵活、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既维护了中国企业国际信誉,也为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