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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发布《关于车辆结构、设备和使用的详细规定草案》

发布日期:2026-09-14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字号:[ ]


  2026年9月9日,丹麦发布G/TBT/N/DNK/149号通报:《关于车辆构造、设备和使用详细规定的行政命令》 《车辆设计、设备和使用详细规定行政命令》,主要将欧盟及联合国最新车辆法规转化为丹麦国内法,并细化了部分本地化要求(如除雪车、钉胎等)。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适用对象:适用于在丹麦注册或使用的各类车辆,包括乘用车(M类)、商用车(N类)、摩托车(L类)、拖拉机、机动设备及其挂车。

  法规协调:草案大量引用了欧盟法规(如Regulation (EU) 2018/858, 168/2013等)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法规作为技术标准依据。

  二、关键技术规范

  1、尺寸与重量:

  高度:车辆高度不得超过4.00米(客车不超过4.20米)。

  宽度:一般车辆宽度不得超过2.55米(冷藏车可达2.60米)。

  长度:卡车不超过12.00米,挂车/半挂车不超过13.50-13.60米,特定组合车辆(如模块化系统)有更详细规定。

  重量:详细规定了各类轴荷限制及车辆组合的总重限制(如4轴车组最高可达36-40吨,视轴距和配置而定)。

  2、制动系统:

  ABS与ESC:乘用车(M1)、轻型商用车(N1)必须配备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重型车辆需配备ABS及特定类别的电子制动系统(EBS)。

  性能:规定了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的具体减速度要求(如M1类车行车制动减速度需≥6.4 m/s2)。

  辅助系统:M1和N1类新车需配备高级紧急制动系统(AEBS)和车道保持辅助系统(ELKS)。

  3、转向系统:

  车辆必须配备机械连接的转向装置,且需满足转向力、回正能力及转向角度要求。

  重型车辆需配备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和车道偏离警告系统(LDWS)。

  三、照明与信号装置

  1、灯具配置:详细规定了前照灯(近光/远光)、雾灯、倒车灯、示廓灯、制动灯及回复反射器的安装位置、高度、可见角度及光度要求。

  2、新技术:

  自适应前照灯系统(AFS):允许安装并根据UNECE R123/R149进行认证。

  机动照明灯(Manoeuvring lamps):允许安装用于低速机动时的侧面辅助照明,车速超过15km/h时自动关闭。

  电磁兼容性(EMC):所有电子电气设备需符合UNECE R10关于电磁兼容性的要求。

  四、特殊车辆与使用规定

  除雪设备:允许安装除雪铲及相关支架(9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并规定了相应的额外照明要求。

  微型卡车(Minitruck):限制在私人区域使用,公共道路使用需特别许可,且载员限制为除驾驶员外最多1人。

  钉胎:允许使用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

  校车:需符合驾驶培训相关规定的特殊标识和设备要求。

  该通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20日,拟批准日期为 2026年12月1日,拟生效日期为 2027年1月1日。

  分析提醒:

  建议相关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点:一是核对技术参数,出口丹麦的车辆需确保ABS、ESC、AEBS等主动安全系统符合草案引用的最新UNECE法规版本(如R13-11、R131等),避免因认证版本不符导致产品无法准入;二是关注灯具新规,特别是机动照明灯等新型照明装置的安装条件及电磁兼容性(EMC)认证要求,提前调整产品设计方案以满足合规要求;三是特殊车辆认证,涉及除雪车、微型卡车等特种车辆的企业,需特别留意尺寸、重量及使用时间的特殊限制,确保产品在设计和使用环节均符合丹麦本地化规定。企业应尽早启动合规自查,预留充足的整改周期,确保法规正式实施后顺利进入丹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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