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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卫生部发布山羊奶及调配山羊奶食品安全标准

发布日期:2026-09-21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字号:[ ]


  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提升乳制品质量水平,泰国卫生部依据《食品法》佛历2522年(1979年)相关授权,于佛历2569年(2026年)7月8日发布第470号公告,正式出台山羊奶及调配山羊奶的具体质量与安全标准。该公告已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山羊奶及其制品作为特色乳品,近年来消费量逐步增长。为规范生产、进口及销售环节,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泰国卫生部制定本专项标准,明确山羊奶和调配山羊奶的定义、杀菌工艺、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添加剂使用、包装标签等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产业良性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公告适用于以下四类产品:

  山羊奶:指经杀菌处理的纯羊乳,允许调整乳脂或添加不超过1%的羊奶粉调整固形物,包括羊奶粉。

  复原山羊奶:由羊奶粉复原制成,质量等同于山羊奶的液态奶。

  调配山羊奶:以山羊奶为原料,添加风味、调味或其他无害成分制成的产品。

  复原调配山羊奶:由羊奶粉复原并调配,质量等同于调配山羊奶的液态产品。

  三、强制性杀菌工艺要求

  液态山羊奶及调配山羊奶必须采用以下任一认可的杀菌方式:

  巴氏杀菌:63℃/30分钟 或 72℃/15秒(或其他等效条件),并立即冷却至5℃以下;

  灭菌:灌装密封后加热达到商业无菌,并经过均质处理;

  超高温瞬时灭菌(UHT):采用无菌灌装系统,并经过均质处理;

  其他等效工艺:须事先获得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四、质量与安全核心指标

  (一)液态山羊奶必须符合:

  风味正常,无异物、无掺假、不含初乳;

  非脂乳固体 ≥ 7.5%,乳蛋白 ≥ 2.8%;

  微生物指标:0.1 mL中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巴氏杀菌奶菌落总数 ≤ 50,000 CFU/mL;灭菌奶和UHT奶须无菌。

  (二)羊奶粉必须符合:

  粉末状、不结块,水分 ≤ 5%;

  非脂乳固体中乳蛋白 ≥ 34%;

  微生物指标:0.1 g中不得检出大肠杆菌;菌落总数 ≤ 50,000 CFU/g。

  五、食品添加剂、包装及生产规范

  添加剂使用须遵守泰国卫生部相关法规;

  包装容器须符合食品接触材料标准;

  生产与进口企业须严格执行良好生产规范及储存要求。

  六、标签标示特别规定

  除通用标签要求外,产品名称中必须明确标注“山羊奶”“羊奶粉”“复原山羊奶”“调配山羊奶”或“复原调配山羊奶”等法定用语。同时,液态产品须在名称中或旁边标明杀菌方式,如“巴氏杀菌”“灭菌”“UHT”或经批准的其他工艺。

  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须符合卫生部相关公告。

  七、过渡期安排

  对于已按旧规获得许可的生产商和进口商,给予两年过渡期(自公告生效之日起计算),以便调整生产工艺和标签,确保全面符合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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