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的是一起因延迟付款引发的货款纠纷,通过江苏省国际商会出具敦促履约函的方式,仅历时15天就帮助苏州企业成功收回部分拖欠货款,维系了双方潜在的商业合作关系,充分发挥第三方权威机构作用。 苏州企业与巴基斯坦客商货款纠纷敦促履约案——敦促履约函高效化解纺织品出口货款拖欠纠纷 关键词 货款纠纷 江苏省国际商会 敦促履约函 小额国际货款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苏州某纺织企业(下称“苏州企业”)与巴基斯坦某商贸公司(下称“巴方”)签订纺织品出口合同,约定由苏州企业向巴方供应一批定制纺织品,合同总金额9.5万美元,支付方式为“货到后30天内电汇付清全款”。苏州企业于2024年11月按约完成生产并出运货物,巴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顺利提货。付款期限届满后,苏州企业未收到任何货款,经多次邮件、电话催讨,巴方均以“财务周转困难”“最终用户付款延迟”等理由推诿拖延。为维护合法权益,苏州企业于2025年1月向江苏省贸促会求助。 处理方式方法 江苏省贸促会受案后,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本案事实清晰、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明确:苏州企业已全面履行交货义务,巴方收货后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结合纠纷金额较小、事实无争议且双方存在继续合作意愿的情况,江苏省贸促会建议企业可以尝试采用国际商会敦促履约函的方式解决困境。敦促履约函通常适用于小额明确违约纠纷,以江苏省国际商会名义出具,依托其权威性与中立性,既能清晰传递苏州企业通过正式途径维权的坚定立场,向巴方施加压力,又可以为双方保留和平解决纠纷的空间,避免矛盾激化。苏州企业随即整理了合同、提单、商业发票及往来催款记录作为附件,向省国际商会申请出具敦促履约函。 处理结果 经苏州企业申请,江苏省国际商会于2025年1月正式向巴方发出敦促履约函。函件送达后,巴方态度显著转变,主动与苏州企业恢复沟通并拟定还款计划。在函件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前,苏州企业成功收回部分拖欠货款。本次纠纷从企业求助到收回部分货款仅历时15天,不仅以短周期、低成本避免了损失扩大,亦维系了双方潜在的商业合作关系。 解纷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53条、第62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24年版) 解纷要旨 本案是运用国际商会敦促履约函成功追索小额国际货款的典型范例,其启示在于: 一是坚持纠纷解决的阶梯性原则,注重成本效益平衡。对于事实清晰、争议较小的小额国际货款拖欠纠纷,不宜盲目启动司法或仲裁程序,应优先采用协商、调解、敦促履约等柔性解决方式。 二是充分发挥第三方权威机构作用。国际商会敦促履约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一方没有依约履行义务时,合同另一方向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经初步核实,利用其在国际上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工作网络,直接或者通过违约方所在国的国际商会组织向违约方发出敦促履约函,促使其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从而达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的目的。国际商会敦促履约函,作为企业自行催收与正式法律程序之间的过渡手段,兼具正式性与灵活性,可实现低成本快速破局,能向债务方清晰传递“债权人已获得组织支持、纠纷可能升级”的信号,有效提升债务方履约意愿。 三是强化合同履行全流程文档管理。本案中,苏州企业留存的完整合同、履约凭证及催款记录,为敦促履约函的高效出具奠定了关键基础。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是纠纷解决的核心前提,也是促使违约方认责履约的重要保障。 四是实施差异化跨境交易风控策略。与巴基斯坦等南亚地区客商开展业务时,企业应充分调研当地商业习惯及支付风险。即便采用“货到付款”条款,也需前置完成客户资信调查,可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选用信用证等安全支付工具、明确严格的逾期违约责任等方式,强化履约保障,从源头降低货款拖欠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