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今日看点
2025年商事调解案例选编(连载十三)

发布日期:2026-09-24 信息来源:江苏贸促微信公众号字号:[ 大 中 小 ]


  本期分享的是一起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纠纷。江苏省贸促会充分发挥调解员队伍建设优势,指派专业符合、能力突出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迅速厘清和掌握案件事实,找准当事人的分歧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多次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纠纷调解案——“海事法院+贸促会”联动化解纠纷

  关键词

  海事海商纠纷 集卡直拖运输 运输作业变更 诉调对接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至3月期间,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下称“货代公司”)接受某客户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多次为其提供货物运输及报关服务。结算阶段,委托人以不认可其中一个作业单号对应的费用金额为由,与货代公司磋商未果后,拒绝支付全部服务款项。货代公司遂就该纠纷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南京海事法院将案件委派至江苏省贸促会进行调解。

  江苏省贸促会受理案件后,及时审阅案件材料,精准提炼出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点:一是运输作业变更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二是作业变更是否实际发生、新增费用是否合理;三是委托人主张的其他业务往来费用抵扣及相关票据处理问题是否具备可行性。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一是聚焦“作业变更与费用争议”。货代公司称,某票货物原约定水路运输至港口装船,因船公司临时通知开船日期提前4天,为避免延误,其向委托人建议改用集卡直拖运输并获确认,新增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则辩称,虽同意变更运输方式,但经查该票货物最终仍采用水路运输,新增费用不合理。双方均主张有证据支撑己方观点,争执不下。考虑到新增费用金额较低,调解员先征得货代公司同意对该笔费用予以减让,再建议双方不再深究作业细节以避免举证繁琐,双方均认可该方案。

  二是化解“其他业务款项抵扣与票据问题”。委托人提出,货代公司尚有5,000余元其他业务账款未支付,要求在本次调解中抵扣;货代公司则表示,未付款系因双方另有纠纷未决,担心付款后无法及时取得对应发票。调解员指出,虽该事项超出本案诉讼审理范围,但调解具有灵活性,可纳入本次调解一并处理。调解员最终提出“由调解员居中收取双方需开具的发票,待各自履行义务后再传递票据”的方案,双方均同意。在明确后续履行细节后,调解员根据双方共识拟定调解协议书,交由双方确认并签署。

  处理结果

  双方一致接受调解员提出的和解方案,签署调解协议。此后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双方迅速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货代公司随即向海事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3条、第5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6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24年版)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江苏省贸促会建有一支涵盖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海事海商、建设工程和知识产权等众多服务领域的高质量调解员队伍。在受理纠纷后,江苏省贸促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名册中匹配专业符合、能力突出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迅速厘清和掌握案件事实,找准当事人的分歧点,并结合行业惯例制定详尽的调解方案,同时向双方明晰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所需承担的时间、人力、金钱成本,助力当事人权衡诉讼成本与调解方案的利弊,快速作出和解决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