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的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调解员快速聚焦核心争议,结合行业惯例与司法实践,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与和解利益,避免了程序拖延与举证困难可能引发的矛盾升级。通过“海事法院+贸促会”的联动机制,实现了海事纠纷的高效、专业与实质性化解。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调解案——“海事法院+贸促会”联动化解纠纷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货物短量 水尺计量 保险代位求偿权 诉调对接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中国某粮油公司(下称“粮油公司”)从巴西进口的一批大豆,由某海事公司(下称“海事公司”)货轮承运,海事公司代理签发了自巴西至中国的全程提单。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承保了该批货物。货物经舟山港减载后,最终运抵镇江港卸货。根据杭州海关及CCIC江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简称中国中检,英文缩写CCIC)出具的水尺计重《重量证书》,实卸货物为63,674吨,相较提单记载的64,020.605吨,短少346.605吨。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粮油公司支付短量损失赔款人民币650,457.42元,并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保险公司作为原告将船舶所有人海事公司及光船承租人某航运公司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南京海事法院将案件委派至江苏省贸促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通过全面审阅提单、重量证书、保险单、赔付凭证等核心证据,梳理出四大争议焦点:1.货物短量是否实际发生及其计算依据是否成立;2.船方水尺报告与卸货港官方检验报告之间的差异是否属于合理允差范围;3.原告与货主的和解是否覆盖全部损失,是否存在货主就免赔额另行索赔的风险;4.和解金额的合理范围。 调解中,被告援引行业惯例,主张大宗散货运输交接的计量合理允差为5‰,而本案短量比例(5.41‰)与此极为接近,因此索赔金额应扣除5‰或予以调低。原告则强调,船方报告与海关、CCIC出具的重量证书均证实短量超过5‰,不同意扣减。 调解员注意到原告赔款已扣除保单免赔额且仅针对镇江港货物。为促成和解,调解员建议原告进一步确认与货主和解的终局性。经原告核实并出具书面说明,确认货主不会就免赔额部分再次索赔。同时,调解员检索了类似司法判例(如〔2019〕鄂民终543号案,短量比例为5.81‰),向被告分析介绍了当前法院对此类争议的通常裁判尺度。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引导双方就和解比例协商。被告最初提议按50%比例和解,原告则认为其诉请已低于实际损失,坚持全额主张。经多轮沟通,调解员从诉讼成本、时间消耗、证据复杂性等角度进行风险分析,建议双方互作让步。最终,原告同意在金额上适当减让,被告亦提高和解比例,双方意见逐步趋同。 处理结果 2025年11月2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和解款项,原告收款后向法院申请撤诉。2025年11月27日,款项支付完毕,原告依约撤回起诉,本案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6条、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24年版) 解纷要旨 本案系典型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涉及货物短量认定、水尺计量差异、保险免赔额处理等多个专业环节。江苏省贸促会依托专业调解员,快速聚焦核心争议,结合行业惯例与司法实践,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与和解利益。调解过程中,注重事实梳理与证据辨析,有效澄清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了程序拖延与举证困难可能引发的矛盾升级。通过“海事法院+贸促会”的联动机制,实现了海事纠纷的高效、专业与实质性化解。 |